自烟花爆竹集中整治 “双月”行动开展以来 高安市公安局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 对非法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经营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严查严治 连日来 抓获1名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违法行为人 以及3名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 上湖 10月4日4时许,上湖派出所查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人辛某。经查,违法行为人辛某为赚取运输费,在其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,其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的情况下,于10月4日凌晨2时许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(车厢内载有194件圆盘爆竹)从万载某花炮店前往高安市上湖乡。凌晨4时许,在高安市上湖乡红绿灯路口被民警查获。据辛某供述今年9月18日、9月22日其也曾从万载运输半厢爆竹到高安市上湖乡某花炮店,两次共获利600元人民币。 目前,违法行为人辛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,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并追缴违法所得600元。 村前 10月1日,村前派出所查获2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,抓获违法行为人谢某、朱某,现场缴获烟花爆竹共计352件,缴获的烟花爆竹已移交应急管理局。 石脑 9月20日,石脑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,抓获违法行为人胡某。经查,今年5月以来,违法行为人胡某将190箱烟花爆竹及277个圆盘爆竹存放在石脑一公司旁的工棚内,且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器材。10月1日,违法行为人胡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,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均移交应急管理局。 私家车拉运、存储烟花爆竹不但违法,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,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挤压、碰撞,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。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预防爆炸事故发生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的安全,国家制定了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。 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除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随车携带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》; (二)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; (三)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; (四)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; (五)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; (六)运输车辆限速行驶,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; (七)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,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。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、邮寄、夹带的烟花爆竹,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来 源:高安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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